為使專利審查人員迅速掌握前瞻科技專利申請案之技術內容,以提升審查效率及品質,並滿足申請人儘速獲准專利之需求,以利其專利布局,智慧財產局 (TIPO) 訂定「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試行作業方案」,規劃自2021年11月1日起試行一年,並明定方案適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試行期間,TIPO得考量審查量能,變更或終止此方案;試行結束後,TIPO將依試行情形,再行評估是否續行。
審查官面臨的挑戰
TIPO專利高級審查官吳俊逸指出,近期跨領域的專利申請案越來越多,例如AI + 智慧醫療,或是AI在各種領域的案子,這會對審查官的技術領域造成衝擊,像醫藥領域的審查官可能沒有電腦軟體相關的技術領域知識,所以要審查這種案子是很困難的。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技術太新了,像是TSMC的3奈米EUV製程的案子、或是聯發科的5G毫米波技術等等,對審查官來說壓力很大。因為這些審查官除了離開學校有一段時間外,這些最尖端的技術也只是業界一小撮的人才了解的。所以審查官在收到這些尖端技術的案件後,在審查過程中會碰到很多困難,因為他們並不是很理解這些技術。
審查官在審查過程中碰到這樣的難題,便開始思考要如何去解決,看看是否局內一些審查前面詢方案可以供審查官利用。圖1是TIPO現有的3種審查前面詢方案,除了第一種是由審查人員依職權主動通知當事人限期到局接收面詢外,後二者都必須由申請人主動提出申請。
吳俊逸指出,目前聯合面詢方案主要利用人以外國申請人為主,占所有申請人86%,核准率為81%。從此數據看來,審查前面詢可以有助審查官快速了解申請人的技術,核准機率也相對較高。
就審查前面詢的措施,申請人及審查人員其實各有需求。就申請人方面,於與綠能技術相關、商業實施等原因下,希望盡快取得專利,以利自身戰略布局;而審查人員則是希望能了解前瞻科技技術,從而提升審查效率及品質。
申請及面詢流程
「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試行作業方案」是一個新的方案,主要設計是審查人員可以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進行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但另一方面,如果申請人認為本身案件是屬於前瞻科技相關申請案,也可以主動提出依職權面詢請求。
申請人主動表達意願之資格條件如下:
符合下列條件之同一申請人發明專利申請案,可提出依職權面詢請求:
- 前瞻科技相關申請案
- 已申請實體審查
- 未接獲TIPO審查結果通知 (含審查意見通知函或審定書)
每次申請案件數以不超過10件為原則。
方案中所稱的前瞻科技,指幹細胞再生醫學、醫療照護資訊學、Micro LED顯示器、量子點太陽電池、神經網路、量子資訊、量子電腦、3nm半導體製程、晶片封裝探針精密化、轉角雙層石墨烯、第三代半導體材料、人工智慧、物聯網、大數據、區塊鏈、3D列印、5G行動通訊技術,及其他由審查人員依個案具體判斷之技術 (如圖3所示)。
由於此方案為審查人員依職權通知到局面詢,因此無須繳納面詢申請費。如果申請人欲自行提出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意願,必須在申請人已經收到TIPO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之後,且在尚未獲得TIPO審查結果通知前(含審查意見通知函或審定書)。
值得注意的是,不可以在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案實體審查申請的同時提出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意願。TIPO指出,由於申請人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後,當局必須完成相關程序作業,該案件才會進入實體審查,因此申請人必須於接到TIPO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後,才可提出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意願書。
此外,由於不同的專利審查面詢意願有不同的效果,故TIPO建議申請人應依需求選擇合適之方案申請,不需要同時為之。像是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著重於提供申請人建構完整專利戰略及布局之需求,且在辦理積極型面詢前,會先給予申請人面詢資料。而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於面詢前不進行前案檢索及審查,藉由申請人向審查人員說明前瞻科技申請案之技術內容,提升審查人員對前瞻科技申請案之掌握度,除提供申請人迅速專利布局需求外,亦可有效提升案件之審查品質,兩者之目的效果明顯不同。
請發明技術相關人員說清楚 講明白
針對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方案,由於關鍵點是技術,特別是前瞻科技,因此發明技術相關人員必須出席面詢,不可以僅由專利師、律師或專利代理人出席,進行專利技術說明。至於專利師、律師或專利代理人等非技術相關人員,僅可視發明技術相關人員之需求,陪同面詢。發明技術相關人員指的是理解與申請案相關之前瞻科技技術內容者,包含發明人、申請人或其受雇人,且本國籍或外國籍者均適用。
若發明技術相關人員無法親至TIPO出席面詢,應委任代理人親自出席,並自備視訊設備以視訊方式與審查人員即時進行溝通方式進行面詢。視訊面詢應注意事項及證明文件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案面詢作業要點」辦理。
針對營業秘密的部分,TIPO表示此方案之面詢紀錄將記載面詢之時間、地點、參與人員及審查所需之申請案相關技術或事項,但若申請人表明為其商業機密或營業秘密者即不予記錄,以保障申請人之商業機密或營業秘密。在面詢過程中,申請人若須執行秘密保護措施(將文件資料回收、派員監督保密過程等),TIPO均予以尊重。此外,依專利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專利專責機關職員及專利審查人員對職務上知悉或持有關於專利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或申請人事業上之秘密,有保密之義務,如有違反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娛樂城故TIPO人員職務上負有保密義務,無須另外簽署保密協議。